分布式参与绿电交易!

分布式参与绿电交易!

发布日期:2024-09-20 来源:山西双碳能源革命研究院 浏览量:87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 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含分布式发电主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聚合商等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此次《细则》新增了“分布式发电主体以聚合形式由聚合商代理参与绿电交易”的相关内容。绿电聚合交易模式可以将大量散落的分布式新能源纳入到绿色电力市场交易中,不仅能满足企业用户绿电消费的需求,也有助于解决分布式新能源发电消纳难题。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初期,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或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参与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 号)要求,逐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绿电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发电企业放弃整个项目后续全部补贴的,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分布式发电主体以聚合形式由聚合商代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代理分布式发电主体参与交易的聚合商在批发市场以发电企业身份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分布式发电主体及聚合商相关准入注册要求按照有关规则规定执行。绿色电力交易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可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经营主体转让合同电量时一同转让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初期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按照先发电侧、后用电侧的顺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时,需要关联原合同,并经原合同相对方同意。

合同转让交易完成后,形成绿色电力交易转让合同。依据转让合同,对原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进行拆分,形成经营主体新的履约关系。初期,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的购方、售方仅可分别转让一次;后续条件成熟后可增加转让次数。

推动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中的绿色电力,优先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方式予以落实。省间、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的顺序开展。鼓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绿电中长期合同。

9月18日,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入市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江苏分布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

其中,分布式新能源主要为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在交易中心注册入市生效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聚合商鼓励以售电公司、实际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为基础培育。

分布式新能源入市办理途径共有两种,可选择直接参与或者由聚合商聚合参与绿电市场。鼓励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入市相关业务。

当前,也有部分地区试点了分布式绿电交易。今年5月,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修订版)》,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据财新了解,近期浙江分布式绿电成交价格约0.48元/度,其中包含0.02-0.03元/度的环境价值,而浙江的燃煤标杆电价为0.4153元/度。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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